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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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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來源: 發(fā)布日期:2022-11-16   打印

  (2022年9月9日三門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三門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三門峽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于2022年9月9日三門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F(xiàn)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門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15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弘揚建黨精神,傳承紅色基因,賡續(xù)紅色血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三門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guī)對紅色資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護、文物保護、歷史文化街區(qū)和歷史建筑保護以及檔案管理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與重要事件、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人物等有關的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二)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塑像、烈士墓等紀念設施;

  (三)重要檔案、文獻、手稿、圖片、聲像資料和實物等;

  (四)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紅色資源。

  第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xié)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認定、依法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紅色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xù)性。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的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并建立與經濟發(fā)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qū)內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第六條 建立黨委領導下的市和縣(市)、區(qū)兩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聯(lián)席會議(以下簡稱聯(lián)席會議)制度。聯(lián)席會議負責統(tǒng)籌、指導、協(xié)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聯(lián)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宣傳部門。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宣傳、黨史方志、檔案、網信、發(fā)展改革、財政、退役軍人事務、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公安、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tài)環(huán)境、農業(yè)農村、林業(yè)、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qū)應當成立由多部門、多學科相關領域專業(yè)人員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意見。

  第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文聯(lián)、科協(xié)、關工委、老促會等組織應當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開展相關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十條 建立紅色資源名錄制度。紅色資源名錄分為市級和縣級,實行動態(tài)管理。

  紅色資源名錄應當載明資源名稱、類型、保護利用級別、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列入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等信息。

  第十一條 紅色資源認定標準和辦法,由市聯(lián)席會議辦事機構組織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出,報市聯(lián)席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qū)聯(lián)席會議辦事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征集、調查和整理工作,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調查結果和擬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資源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應當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聯(lián)席會議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提出紅色資源建議名錄,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h級紅色資源名錄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遺址、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由核定公布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設置紀念標識和保護標識。

  紅色資源紀念標識、保護標識的樣式,由市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會同黨史方志、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報市聯(lián)席會議同意。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guī)劃以及環(huán)境保護、文化旅游發(fā)展等專項規(guī)劃時,應當體現(xiàn)紅色資源保護的要求。

  第十六條 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應當遵循尊重原貌、完整真實、最小干預、保護文化傳統(tǒng)的原則。

  第十七條 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紅色資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權屬不明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落實分級分類保護要求;

  (二)開展日常巡查、保養(yǎng)、維護;

  (三)采取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四)發(fā)現(xiàn)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維修、宣傳;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安全保護機制,定期對紅色資源的防火、防盜、防雷、防汛以及防自然損壞等安全管理情況開展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和黨史方志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對紅色資源中的檔案文獻、聲像資料和實物等進行征集、收集。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單位。收藏單位應當向捐贈人或者出借人出具證書或者憑證,并遵循捐贈人或者出借人意愿,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二十條 禁止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丑化、褻瀆紅色資源。

  禁止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紅色舊址、遺址和現(xiàn)有的紅色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禁止擅自新建紅色紀念設施或者場所。

  禁止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損毀紅色資源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數據庫,加強數字化、信息化建設及成果運用,推進共建共享。

  第二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紅二十五軍軍部舊址、劉少奇舊居、八路軍澠池兵站、中共陜州地委舊址、周總理視察大營紀念館、黃河三門峽大壩等本地紅色資源所蘊含的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進行挖掘、研究和弘揚,打造紅色文化品牌。

  第二十三條 鼓勵文藝工作者、文藝團體、演出經營單位和各類媒體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chuàng)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動。

  鼓勵老黨員、老戰(zhàn)士以及英雄模范開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級黨組織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入黨宣誓、重溫入黨誓詞、黨員活動日活動等,深化黨員黨性修養(yǎng)、理想信念教育。

  各級各類干部培訓機構應當將紅色資源納入教育教學內容,依托紅色資源開發(fā)培訓課程,組織開展現(xiàn)場教學、紅色主題教育等。

  第二十五條 鼓勵依托紅色資源創(chuàng)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黨性教育、廉政教育、國防教育、文明創(chuàng)建、社會實踐教育等基地。

  第二十六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資源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免費或者優(yōu)惠向社會公眾開放。

  紅色資源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展陳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堅持政治性、思想性和藝術性相統(tǒng)一,并報宣傳、黨史、文物等相關部門審定,確保展陳說明和講解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鼓勵運用現(xiàn)代科技手段展覽展示紅色資源,增強生動性、互動性、體驗性和時代性。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支持革命老區(qū)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紅色資源發(fā)展紅色旅游、文化創(chuàng)意等產業(yè)。

  第二十八條 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應當指導開發(fā)紅色旅游線路、經典景區(qū),培育紅色旅游品牌,深化紅色旅游區(qū)域合作,促進紅色旅游與都市旅游、鄉(xiāng)村旅游等業(yè)態(tài)融合發(fā)展。

  鼓勵旅游企業(yè)、景區(qū)景點、文化場館推出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項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損毀紅色資源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職責的人員在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